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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作者: 来源: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08

 大管发〔201312 

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湘国土资函〔201335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后的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我区2009年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调查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原则上由区管委每23年调整一次,在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宗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应参照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容积率、用途修正后确定土地价格。土地评估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土地出让价格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征收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应以新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进行征收。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大管发〔2009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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