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网站微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局办公室电话:0737-5661590
廉政举报电话:0737-5661590 
案件举报电话:0737-5662234
业务咨询电话:13327278326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土资源业务 > 执法监察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湖南YGXL公司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案
作者: 来源:执法大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2

  DTHDC[2012]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当   事   人:湖南YG饲料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1年5月24日河坝镇国土管理所向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报告: 湖南YG饲料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坝镇XY村耕地建设生物渔肥及饲料厂项目。25日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协同国土所工作人员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片,查看了公司《营业执照》和项目立项相关资料及该公司与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合同等资料,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胡某某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2011年12月20日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完成该案调查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YG饲料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查YG饲料公司占用河坝镇XY村耕地建设生物渔肥及饲料厂项目,面积30亩,其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椐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并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会审,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椐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2012年1月28日,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向YG饲料公司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国土执告字[2012]02号),告知YG饲料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椐,并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上述权利。

  2012年5月3日,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国土执罚字[2012]02号)。YG饲料公司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占用耕地30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肆拾万元整,并责令于6月30日前补办该宗地的用地手续。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地行为第3款规定: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YG饲料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和第44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5月3日,经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审查决定,对YG饲料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非法占用耕地30亩(20001.M2),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肆拾万整(400000.00元)。

  3、责令6月30日前补办理该宗地的用地手续。

  当日,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国土执罚字[2012]02号),该公司负责人耿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并于5月25日到区政务中心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缴纳了罚款,该宗地用地报批资料已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待批。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YG饲料公司对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YG饲料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1、湖南YG饲料有限公司(简称YG饲料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经现场勘测占用地块与大通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核查,该地块属农用地,其权属为河坝镇XY村耕地,该项目虽有上级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规划许可和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合同, 但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且占用耕地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行为属于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

  3、对该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的《询问笔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占用XY村耕地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非法占地。

  4、该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宗地图》、本局地籍股提供的《大通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30亩。

  (二)对法律依椐选择理由的说明

  YG饲料公司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坝镇XY村耕地建设生物渔肥及饲料厂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同时因占用耕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该公司属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用地符合大通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 通过行政处罚后责令其补办用地手续,适用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不适用拆除复耕。

  至于罚款的额度,《土地法》第76条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非法占地行为处罚有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YG饲料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