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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作者: 来源:矿产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8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采矿权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等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体申请采矿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第241号令及第257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管理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管理股、地勘地环和执法大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股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②规划、地勘地环和执法大队负责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

  (3)时限:10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管理股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产资源股负责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②矿产资源股负责人对经复核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领导(执法大队长、分管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矿产资源管理股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7-5661590)

  受理地点: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交通到达线路: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3:00—6:00(夏)

  联系人:周金文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一)新设登记

  1、采矿权申请报告(国土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登记审批表;

  4、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5、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7、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要求);

  8、矿山储量报告及图纸和备案书;

  9、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1、探矿权人申请转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若探矿权属转让而得,还应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取得采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或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13、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国土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表;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

  8、执法大队出具的无违法开采行为的证明、停产证明、《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

  9、年检合格证明、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10、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

  11、矿山储量年报及图纸和备案书;

  12、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4、其他资料。

  (三)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国土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表;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

  8、执法大队出具的无违法开采行为的证明、停产证明、《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

  9、年检合格证明、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10、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

  11、矿山储量报告及图纸和备案书;

  12、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4、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15、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16、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生产矿种、改变生产方式的,还需提供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相关备案书;

  1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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