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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矿产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8

  自2013年7月1日起,湖南省矿山将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规定。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于2005年5月1日执行至今已近7年,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改进备用金的收存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多次与省财政厅研究,充分听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两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22号)。《通知》对收存标准、治理责任主体等做了明确规定,将更好地促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调整部分矿种备用金收存标准

  《通知》规定开采地热、地温能、矿泉水,每三年核发一次采矿权许可证,三年期内的备用金按一年的收存标准缴存。砂石粘土矿省级发证的,现有缴存标准不变,市、县发证的,缴存标准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省财政部门制定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调整备用金分期缴存标准

  《通知》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及3年以上,且应缴数额较大、一次性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存,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

  二、调整备用金利息的管理方式

  《通知》规定备用金利息经采矿权人同意后直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验收与地质环境综合防治工作,采矿权人不再向验收单位和审核专家支付验收费用。

  三、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通知》规定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退付备用金本金,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四、明确责任主体

  《通知》明确,整合、重组矿山的责任主体为整合、重组后的矿山。当关闭矿山和整合、重组后的矿山企业不能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采矿权人缴存省级的备用金从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退付至矿山所在地县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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