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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2017年修改版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08

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2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与测绘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等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80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按576/宗。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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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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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3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贵遗赠取得的,提交以下材料: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眉头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可能性发生转移的,提交侵害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侵害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因人民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可能性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实效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44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按576/宗。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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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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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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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4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归档→结束活动

 

                    核定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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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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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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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5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符合规划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日期在20104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市局执法支队验收意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竣工图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与测绘成果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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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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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6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与测绘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含婚内更名)的,还应提交结婚证。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计收。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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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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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状态查询

 

 

 

 

 

 

 

 

 

 

 

 

 

 

 

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7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参照第二项的转移登记中相应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夫妻房产分割的,还需提交婚内(离婚)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复印件(校验原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以上项目如批次受理20户以上的还应提交规定格式的分户明细表(电子表格数据);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计收。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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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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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8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归档→结束活动

 

                    核定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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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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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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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9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资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大通湖区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收费情况

住宅登记费:35/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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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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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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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0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住宅登记费:35/套;土地交易服务费: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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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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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1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参照第二项的转移登记中相应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住宅登记费:35/套;土地交易服务费: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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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2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归档→结束活动

 

                    核定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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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3

事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区工业园内的工业用地需提供经区工业的书面同意的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抵押权人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备人民币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应持相关证照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方可。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住宅抵押登记费:35元/套;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元/套;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计收。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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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4

事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住宅抵押登记费:35元/套;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元/套;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计收。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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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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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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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5

事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抵押权人和该抵押权受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住宅抵押登记费:35元/套;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元/套;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计收。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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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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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6

事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总台受理→扫描→复审→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即办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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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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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7

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为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分户图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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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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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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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8

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自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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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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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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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19

事项名称

遗失补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查询的抵押、查封情况以及登记卡、审批单、明细表等不动产发证档案资料;

4、刊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的申请,载明遗失原因、申请人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对遗失责任的承诺;

5、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分户图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6、企业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自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含刊发声明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刊发15个工作日的遗失、灭失声明。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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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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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20

事项名称

换发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分户图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5、竣工验收换发证还应提供:

(1)权籍调查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验线图(原件或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复印件);

(3)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开始活动→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缴费→缮证→归档→结束活动

办理期限

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证书工本费:10/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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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21

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初始登记发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材料

1、用地例会纪要(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挂牌相关资料包括挂牌须知、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3、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或加盖规划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5、出让合同(原件1份)

6、地籍调查表或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7、地类确认表(原件1份)

8、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明(单位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复印件)

10、土地登记申请书

11、宗地图(原件4张)界址点成果表(原件1份)

12、缴费通知单(原件1份)

13、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及其他税费缴纳完税凭证

14、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15、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录入—扫描—收件(1.5)—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经办(3.5)(不含网上挂牌交易时间)—财务复核(2)—分管领导审核(4)—收件(网上转发证)—派件(1.5)—地籍股经办(4)、—分管领导审批(3)—填登记卡(2)—缮证(1)—(证书移交)0.5—核费—缴费—复核、发件—归档

办理期限

11+1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30%。土地交易服务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成交额(500万元及以下)1.46,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1.22,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0.81,5000万元以上-1亿元)0.32,1亿元以上-50亿元)0.06,50亿元以上)0.04

收费依据

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益发改价服[201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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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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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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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22

事项名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初始登记发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材料

1、用地例会纪要(复印件)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3、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蓝线图(原件或加盖规划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出让合同(原件1份)

5、地籍调查表或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6、地类确认表(原件1份)

7、法人身份证明(单位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复印件)

8、土地登记申请书

9、宗地图(原件4张)界址点成果表(原件1份)

10、缴费通知单(原件1份)

11、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及其他税费缴纳完税凭证

12、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录入—扫描—收件(1.5)—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经办(3.5)(不含网上划拨批前公示时间)—财务复核(2)—分管领导审核(4)—收件(网上转发证)—派件(1.5)—地籍股经办(4)、—分管领导审批(3)—填登记卡(2)—缮证(1)—(证书移交)0.5—核费—缴费—复核、发件—归档

办理期限

11+1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30%

收费依据

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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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23

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1份)

2、临时用地土地权属或地类证明表(1份)

3、在临时使用林地或水利设施用地,需提交林业部门或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4、城市规划区内, 需提交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5、占用耕地的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交纳复垦押金凭证(1份)

6、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录入—扫描—收件(1)—区划用地股经办(3)(不包括用地例会时间)—分管领导审核(2)—下达批准书(2)—归档

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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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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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服务事项指南目录

 

填表单位:国土资源局                           (共24项)序号24

事项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受理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决定机构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4.有关证据;

5.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6.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

7.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地籍股受理分管领导审批调查走访进行调解协调完成调解书归档

办理期限

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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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7-566159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及 地 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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