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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作者: 来源:执法大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2

  一、非法占用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外。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外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未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批准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一)处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对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部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三、破坏耕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一)处罚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擅自拆除或故意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或故意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拒不修复的,可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例。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六、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以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用用地期满不归还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经营性项目用地1亩以下的;外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0亩以上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经营性项目用地1亩以上的;外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处罚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有《暂无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20-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行为

  (一)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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