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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服务收费一览表
作者: 来源:财务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9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缴主体

1、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2003]42号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

  2.半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

  3、单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每亩100元。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每户140元。

  区财政

2、交易服务费

湘价费[2012]87号

  成交价的0.06%—1.8%

  区财政

3、国有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湘价费[2003]42号

  个人5元/本,单位10元/本,特制证书20元/本

  区财政

4、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以年为单位收取,按基准地价的2%

  区财政

5、契税

国务院224号令

  成交价的4%

  区财政

6、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1、国务院55号令。

2、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

  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交纳土地成交价款(三年独立县市以前,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此后,缴入区财政)。

  区财政

7、罚没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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